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24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乡村振兴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有关要求,更好地服务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现就做好2024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发放标准: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2.特困人员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3.孤儿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4.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5.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6.残疾人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7.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标准为600元/人。

  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二、申请拨付流程

  落实“人社服务快办行动”要求,深入实行全程网办,进一步提高申请数据系统校验比例,简化优化申报凭证和发放程序, 实现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提速办”“简便办”。

  (一)毕业生申请(9月5日-9月25日)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模块,填写提交相关信息和个人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承诺书。通过系统大数据校验比对申请资格有效的,毕业生无需提供佐证材料;未能通过校验比对的,须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如上传材料不清、不全,学校、市级有关部门无法有效核实的,毕业生应在审核期间按照系统反馈的审核意见及时重新上传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逾期未申请或规定期限内相关佐证材料无法审核通过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请。

  (二)学校审核(9月5日-9月26日)

  各学校须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登录信息网“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模块进行审核,务于9月26日前完成初审并通过系统提交。审核主要内容:一是申请毕业生是否属于毕业学年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二是系统校验比对不通过的毕业生,申请类别与佐证材料是否相符。审核不通过的,学校须注明未通过审核原因并通过系统反馈毕业生本人。

  (三)市级复核(9月5日-9月27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主校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毕业生信息和佐证材料复核工作。复核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人员名单,在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要求,对涉及毕业生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四)省级备案拨付资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公示后的各市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信息进行备案,并将补助资金统一发放至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确无社保卡账户的发放至个人名下其它银行账户)。

  三、工作要求

  (一)积极宣传。各市、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以设立专栏、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为毕业生进行求职创业补贴政策讲解和申请指导,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和知晓度,主动摸清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生基本信息,详细讲解求职创业补贴申请程序、时间节点和注意事项,加强跟踪指导,确保符合条件毕业生通知到位、熟悉流程、应知尽知。

  (二)加强协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乡村振兴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和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三)规范执行。各市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核校验,对系统审核校验不通过的,要认真做好人工审核校验,按照申请佐证材料要求,严格把好佐证材料审核关。对申请人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由所属学校负责追回,并由各市负责督促学校于12月底前退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要将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宣传、审核发放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佐证材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处)

  附件

  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佐证材料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毕业生: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特困人员毕业生:本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孤儿毕业生:《儿童福利证》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四、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儿童福利证》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五、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所在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佐证材料。

  六、残疾人毕业生:本人《残疾人证》。

  七、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本人本学历在读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贷款银行、生源地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